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供水工作暫行規定》和云南省《城鎮供水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加強市區供水的科學管理,滿足人民生活的需求,結合彌勒市市區用水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城鎮供水是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是市區重要的市政基礎設施。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是服務性質的生產企業,其基本任務是認真貫徹為城市生產建設、為市民服務的方針,積極開源、節流,切實搞好市區供水的建、修、管和產、供、銷,保證市區用水,努力提高供水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 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的供水范圍,以市區為主、部份城郊村寨為輔,在優先滿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適當安排生產用水的供給。
第四條 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和使用自來水的用戶,均需遵守本章程,對違反本章程者,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者,按有關法律程序查處。
第二章 供水、停水、復水、過戶管理
第五條 凡在市區供水范圍內的工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商店和居民等需要使用自來水并愿意遵守本章程規定者,均可向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辦理用水手續。
第六條 用戶申請用水(包括新裝、移動、擴大、增設)應使用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統一印制的申請表,按內容逐項認真填寫清楚,送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室審核。經批準后,由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派員現場勘估、設計(工程量大者,應有設計施工圖紙),列出工程預算,預交工程款后,列入施工計劃,安排施工??⒐を炇蘸细窈髶嵔Y算工程費用,多退少補。
施工涉及市政規劃時,用戶應事前向市住建局、規劃局及相關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手續,經批準后方能施工。需要開口的新增用戶,必須服從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的水表集中裝箱管理。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和設施,用戶要求自己安裝的,應取得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交納安裝總造價10%的管理費,方能安裝使用(應備有施工和竣工圖紙),未經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網上接用自來水。違章建筑不予供水。
第七條 申請用水戶(新裝、移動、擴大、增設)的供水設施竣工后,經彌勒縣供水有限責任公司驗收合格,各項手續齊全后,由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派員開閘供水。
第八條 用戶需要停用自來水時,應事前向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室申請停水手續,注銷戶主,拆除水表,并按拆表時水表數計算結清水費。辦理停水手續后又要求恢復供水的,應視為新增用戶,在辦妥新增用戶申請用水的各項手續后,方能重新供水。
第九條 因未交水費、滯納金或罰款而被停水的用戶,需要復水的,必須先交清欠款,并作書面保證,經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同意后,由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派員恢復供水。
第十條 無論何種原因,用戶需將自來水設備產權轉讓或移交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時,應由雙方聯名申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不辦理過戶手續,私自轉讓者,一經發現,全部責任及費用均由原用戶負擔,并處原用水戶1至5倍轉讓后累計消費的罰款。
第十一條 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在正常情況下實行晝夜連續供水。如遇停電、工程施工、檢修,需市區全部或部份地段臨時停水時,應事前通知用戶做好蓄水準備。但無法避免的突然停電、管道炸裂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 凡用水不能間斷的用戶,應根據自己生產、生活的需要自備蓄水設施。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用戶,由用戶自行解決。
第三章 供水設施產權和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 市區鋪設的自來水主干管、支干管產權屬于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 供水設施設備的維修。產權屬于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維修;產權屬于用戶者,由用戶維修,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指導,全部維修費由用戶承擔。對維修、換裝不及時,造成的后果和損失由用戶自己負責。
第十五條 為了加強供水設施的統一管理,提高社會服務效率,水表以外的管理權屬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水表以后的管理權屬用戶。在保證投資戶水量、水壓的前提下,無論產權屬誰,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根據需要和供水能力接受新用戶和調整管徑,改變供水系統。原用戶無權干涉阻撓新用戶接管,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拆走原供水管道和設施。
第十六條 市區供水設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必須確保安全完好。城市供水專用的取水口、引水源、蓄水池、泵房、輸配水管、輸電線路、閘門、(井)、測壓點、水表、排水口、消防栓及一切附屬設施、建筑物等都是城市供水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應負責加強管理和維修保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開關、移動、損壞、拆除和侵占,否則將追究其經濟和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維護供水管網安全,人人有責。在城市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兩側一米的范圍內,一律不準堆放物品。凡在供水管網上建蓋的建筑物一律必須予以拆遷。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損壞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應立即主動向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報告搶修,其費用由損壞單位或個人負責。如隱瞞不報,除收取維修費用外,損壞者還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后果和責任。
各單位因建設需移動或改造供水管道及其設施時,必須報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審查批準。全部費用由申請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為確保人民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的安全,防止管網污染,用戶的自備水源、蓄水池、加壓泵以及工業用水等管道,嚴禁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違者按違章用水處理,事態嚴重者追究其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加強供水管網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凡供水管道安裝竣工,應報經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驗收合格,并在十天內將竣工圖紙及驗收記錄等資料,全部移交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管理。
第四章 水表管理及抄表收費
第二十條 供水以水表計量,以立方米(噸)為計量收費單位,各用戶要愛惜用水、節約用水。
第二十一條 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按一個單位、一個村社或一個宅院安裝一個總水表,供一個單位、一個村社或一個宅院共同使用,任何用戶不得拒絕新住戶按規定辦理接管用水手續。
第二十二條 凡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安裝用以計量收費的水表稱為總表,管理權屬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總表安裝的大小或位置由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確定。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只負責按總表抄表收費??偙硪院蟾饔脩魹榉謹偹M而安裝的水表稱為分表,所有權屬用戶,由用戶自己抄表分攤水費。
第二十三條 總表應設水表井或者水表箱,由用戶負責保養。如遇損壞或需更換,用戶應及時到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報修,費用由用戶負責。
第二十四條 用戶自備的分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或指定的檢驗單位校對合格封簽后才能安裝,并收取校驗費。分表的維修、更換由用戶自己負責。今后在本市范圍內所安裝的水表,將由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統一進貨(包括水表零配件)售給用戶,逐步統一使用一個廠家生產的水表,以便于就地修理,減輕用戶經濟負擔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新建住宅,產權管理部門要按戶分表,否則水公司不予接管供水。
第二十六條 自來水收費標準應根據制水成本,本著以水養水和生產用水價格高于生活用水的原則,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基礎上,按縣物價局批準價格收費。
第二十七條 根據彌勒市城市用水的實際情況,實行優先保證居民的生活用水的原則。為鼓勵節約,防止浪費,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彌勒市城市居民用水標準定為:人均每月用水兩噸(兩立方米)。
每個單位和各個用戶,按人口計算用水量標準。用水量在標準以內的,按生活用水計價收費; 超過標準的,無論其用途如何,均以超計劃用水計價收費。其中單位人數按在冊人口計算,其它用戶按戶口簿人數計算。
第二十八條 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每月按期派員到用戶抄水表。照戶頭表或者總表抄表數據實收取水費。用戶應在規定交費的日期內到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室交清水費。逾期不交者,逾期一星期交滯納金0.5倍,逾期兩個星期交滯納金1倍, 逾期三個星期及其以上者,交滯納金2倍,逾期一個月不交清水費和滯納金者,拆除水表,注銷戶名,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條 用戶要樹立全局觀點,制定宅院用水公約,互相監督,不搞滴漏,減少誤差。總表行度與分表行度誤差按各分表用水量照比例分攤,但不得以總表與分表行度差為借口,不按期交清水費,否則按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城市消防和城市綠化用水管理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消防栓是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設施,由市消防隊和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加強管理。除火警用水外,不準作其它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啟用。
第三十一條 消防隊因火警啟用消防栓,啟用后應記錄時間、地點、用水量。演習用水,必須事前通知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便生產調度。每月底應將消防用水和演習用水報送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室,核消用水量。
第三十二條 單位消防栓按生產用水價格收費。
第三十三條 城市的綠化用水,須由環衛綠化管理站提出書面申請,報建設局批準,收取一定的綠化用水費用。
第三十四條 城市道路灑水,需經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批準,并按指定的專用消防栓放水,不得擅自亂用城市消防栓。每次啟用后應記錄用水時間,用水車數,每月把灑水車用水數量報供水公司營業室,做好水量統計工作。城市道路灑水不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三十五條 部門、企事業單位綠化用水按生產用水價格收費。
第六章 水源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城鎮水源是不可替代的寶貴資源,必須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在優先滿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統籌安排工業和農業用水。
第三十七條 彌勒市城市生活用水的水源,按照國家《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置衛生防護地帶,禁止毒害和污染。在水源防護地帶范圍內,不準建設有污染水源的設施,不得進行有污染水源的活動。否則應對造成的損失和后果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彌勒市城市地下水資源,嚴禁過量開采,以防止水位下降,地面沉陷。凡需采用城市地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開采計劃,報彌勒市住建局審核平衡,經批準后方能按量開采,并裝表計量交納水資源費。已開采的應補辦開采地下水資源手續,否則將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彌勒市城市節約用水按《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 違章用水處理
第三十九條 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對違章用水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采用批評教育、罰款及暫停供水、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根據情節罰款100至5000元外,并由違章者對違章造成的全部后果負責。
1.未經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同意,在表外管道上私自裝水管使用者。
2.用戶高抬水價,私下轉售者。
3.用戶擅自調整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主、支管閘門等附屬設備者。
4.用戶將自備水源與城市供水管道接通者。
5.有意偷水者。
6.私自拆除水表或擅自移動水表位置或使用其它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滯行或倒撥表針用水者。
7.停水戶私自復水者。
8.非因火警擅自開啟消防栓用水者。
9.浪費用水者。
10.其它使自來水水質安全受到威脅及違反《供水章程》的行為者。
第四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暫停供水。
1.用戶拒付水費(或罰款),延期交納水費或維修費等,經三次催收或逾期一月未交者。
2.產權屬用戶的設備損壞或漏水,接通知后拒絕修理者。
3.水表井上堆放物品,經說服教育未移開者。
4.不按供水章程規定,拒不讓新用戶接管或干涉阻撓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調整供水系統,經協調說服仍然繼續阻撓者。
5.其它違反《供水章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四十二條 凡使城市供水設備、設施、構筑物受損者,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外,并應對其后果負責。情節惡劣者,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章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發出的違章用水處罰通知書所規定的期限前來辦理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由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依章停水,追收欠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對貫徹執行本章程,在保護水源、修護供水設施、揭發違章用水、事故報修、減少損失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并進行物質獎勵。
第四十五條 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要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外勤工作人員到用戶工作應持有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工作證,并不得借工作之機向用戶謀取私利。如用戶發現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有不正當行為,可直接向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領導或市住建局反映,以便及時糾正和處理。
用戶若發現假冒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者,應及時揭發,送交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補充、修訂由市住建局及彌勒市供水有限責任公司負責。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同時作廢。